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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

园林绿化苗木质量监管需要分类施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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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近日看到一份材料,贵州省贵阳市从2017年2月起在全市开展了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,并于2017年4月顺利结束。抽查工作重点是2016年新育苗和去冬今春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用苗情况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情况、苗木标签使用情况、生产经营档案建档情况、苗木自检情况、苗木来源情况。经统计,此次抽查了杉木、柳杉、黑松等27个树种,抽检苗木68批。虽然从总体上看,大部分苗木是合格的,但检查中同时也发现存在3个突出问题: 一是部分单位对种苗法律法规了解不深,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重视不够,对标签、自检、生产经营档案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力,落实不到位,存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不规范、不齐全、未实行自检、育苗种子来源不详等问题。 二是由于造林树种要求的提高,育苗方向由过去培育简单荒山绿化苗木向培育高品质、高标准、高规格的景观树种发展,因而绝大部分育苗户都在向景观树种培育转型。苗木培育企业在转型过程中,种子及苗木大都外购,并且来源较广、较杂,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,使检验机关无法进行一一检验。 三是目前生态工程造林用苗全部实行政府采购,一次采购的苗木往往涉及多树种、多规格,且数量多,中标的苗圃一家往往很难供应所有苗木,故只能在市场上购买苗木来进行供应,且多数苗木是到省外去采购的,导致造林时不能就近取苗、就近栽植,苗木成活率大大降低,影响了工程建设成效。 检查出现的这3种情况,笔者认为是客观的、符合实际的,它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。问题的关键是,这3种情况的出现,意味着什么?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情况的出现?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? 第一种情况是老大难问题。从本质上讲,它是法律意识淡漠所致的必然结果。标签、建档、自检,这些种苗的生产要求,《种子法》上写得明明白白,但现实中总是有一些人把它视同儿戏。问题的关键是,那些不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去做的企业和个人,常常能得到通融,能过得了关,且得不到相应的处罚,导致其违法成本太低,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有法不依、执法不严的状态。应对的办法就是必须经常性进行检查、督查、抽查,发现一起,处罚一起,要坚决依法办事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,决不姑息迁就。要通过长期的努力,形成不依法办事就寸步难行的法治状态和行为准则。 第二种情况确实是新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。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们对造林绿化的质量要求更高、期待更广。追求高标准、追求高景观附加值成为一种潮流。但透过现象看本质,造成这种状况的本质核心仍然是不依法办事的结果。尽管育苗要求高了,育苗方式转型了,环节增多了,监管难度增大了,但倘若各地、各苗木生产主体都能够按照种苗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去做,同样也是可以没有法律漏洞的,同样也是可以很好地进行监管的。现在问题的核心是,你这里讲法规,他那里讲自由;你这里提要求,他那里不管你这一套。各地顾各地、各自管各自。所以,一旦出现易地调种、调苗,便出现来源广而杂、不能完全一一进行检验核实的现象。如果大家都依法办事,都严格按要求来,哪怕环节再多、路程再远,都没有什么问题,同样都可以监管好。应对的办法就是必须全国一盘棋地严格要求,严格依法办事。 第三种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综合治理,要从顶层设计上采取措施予以应对。尤其是将来要大量出现的PPP大型生态工程造林建设项目,这个情况可能更容易发生。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,这是预防腐败、提高办事效率的根本措施,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形式,不能动摇,不可更改;同时大型造林绿化工程,也不可能把它切成多如牛毛的“小豆腐块”进行发包,它不符合质量标准一致性的要求,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也不是最好选择。唯一有效的解决办法,就是在大型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之前就要对用苗进行顶层设计。用什么规格的苗,用什么品种的苗,从哪些地方种这些苗和调用这些苗,等等,都要在工程建设之前就考虑好、规划好、安排好、落实好,提前进行布局,及早进行安排部署,从而确保在工程建设之后有足量、合格、优质、就近的苗木供应使用。当然,这种布局谋篇,不是单纯的指令性计划,更不能倒退到政府一手包办,同样要引入市场之手,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竞争机制办事。从宏观上讲,我们强调政府的规划指导作用;从微观上做,又能够严格按市场规律去运作、去落实。这就是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统一。 总而言之,苗木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。它需要我们齐心协力,持续发力,是一个需要上下联动的系统工程。 文章来源: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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